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3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臧秀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燕,山东大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圣辰万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娄文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哲,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楠,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圣辰万国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山东微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