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民初1497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1497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李银久。

被告: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娟。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