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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3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37号 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铁炉村。

经营者:郑志光,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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