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3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万通百货文具量贩,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周花存,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万通百货文具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