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6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欧曼歌城,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市区。
经营者:贾敏钰。
被告: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市区南侧。
经营者:贾敏钰。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欧曼歌城、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