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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欧曼歌城、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0知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欧曼歌城、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葛市欧曼歌城;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6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欧曼歌城,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市区。

经营者:贾敏钰。

被告: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市区南侧。

经营者:贾敏钰。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欧曼歌城、长葛市欧曼咖啡西餐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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