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74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临淄区雪宫玉龙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33号。
经营者:唐行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临淄区雪宫玉龙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临淄区雪宫玉龙商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