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号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19573862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16-1-5地块。
法定代表人: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冯富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富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6日,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