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93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杏仙,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杏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