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28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金辉纸制品厂,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李家垟村547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96U2B66。
负责人:李祥辉。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金辉纸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