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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晨鑫烟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晨鑫烟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晨鑫烟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0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雨薇,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晨鑫烟草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居华里底商5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冯刚,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晨鑫烟草超市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系冯刚之弟。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晨鑫烟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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