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2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街96-100号。
经营者:刘莉,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秦皇岛爱斐堡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上诉人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196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郫县佳佳福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