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336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月歇,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月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