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强,男,汉族,1989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威阳辉,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强、威阳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苏0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姚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威阳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已扣押的案涉假酒,依法予以销毁。
被告人姚强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姚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姚强、威阳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姚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强撤回上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