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002民初470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秀嘉商城,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39号文景大厦一楼“秀嘉商厦”。
经营者:田燕。
被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新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执行董事。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秀嘉商城(以下简称“秀嘉商城”)、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斐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秀嘉商城、蓝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斐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秀嘉商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斐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2、判令蓝猫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斐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3、判令蓝猫公司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
4、判令秀嘉商城、蓝猫公司赔偿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5、诉讼费由秀嘉商城、蓝猫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系列商标最早诞生于1972年,FILA商标中的字母A()及字母F()极具创意,通过对字母F进行的间断式设计,呈现出了一个美丽丰满的几何形图案,FILA商标中的字母A()也突破了字母A原本的形状,该系列商标具有浓厚的艺术美感及商标显著性,并且“”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有注册。
满景(IP)有限公司为FILA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持有人,经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上述系列商标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且享有单独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经斐乐公司调查发现,秀嘉商城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或批发销售侵犯斐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鞋,这些童鞋上面使用了与斐乐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损害FILA品牌及商标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给斐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秀嘉商城销售的鞋子吊牌及鞋盒子信息显示为蓝猫公司所生产。
蓝猫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的童鞋生产企业,在没有得到斐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及销售突出使用与讼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标识的鞋子,给斐乐公司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及经济损失。
秀嘉商城、蓝猫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满景(IP)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63332号“”商标,商标已续展至2022年10月14日,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包括衣服、鞋、帽等,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13日。
满景(IP)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880144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运动鞋等,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13日。
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签署商标授权许可书,授权斐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提起商标异议、以自己的名义或转委托他人委托适格的公证机关对某些证据以及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公证等,并独立享有因此所获的全部赔偿。
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同意对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018年12月8日,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康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梁某的监督下,来到威海市××区××嵛路××号的“秀嘉商厦”(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为:文登市秀嘉商城),李康购买童鞋一双,并取得刷卡单据和销货凭证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经营场所及所购实物、单据进行了拍照,由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封存。
2018年12月24日,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1389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上述实物,蓝色鞋盒内有童鞋一双,与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购买物品一致。
鞋盒背面有蓝猫公司的生产厂家信息、地址、电话等信息。
鞋子挂有吊牌,吊牌上有合格证、三保卡等信息,以及印有蓝猫公司厂家信息,包装袋上印有蓝猫少年儿童之家的字样,以及蓝猫公司的公司网站。
鞋盒内有黑色和玫红色相间的童鞋一双,鞋面外侧足跟部位有“”标识,与满景(IP)有限公司第163332号、第8801440号注册商标近似。
另查,秀嘉商城成立于2004年10月1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田燕,经营范围为服装、鞋零售,经营场所威海市××区××嵛路××号(文景大厦一楼)。
蓝猫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5月1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童鞋、运动鞋、休闲鞋等。
再查,斐乐公司提交的晋江市永立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斐乐公司2017年投入大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市场拓展费,加之商标使用费共计逾亿元。
诉讼过程中,斐乐公司与秀嘉商城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要求秀嘉商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斐乐公司经授权享有163332号、8801440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
蓝猫公司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标识,与斐乐公司享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63332号、8801440号图形商标基本一致,极易导致混淆,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秀嘉商城销售蓝猫公司生产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斐乐公司自愿撤回要求秀嘉商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斐乐公司虽提交其年度审计报告及其市场占有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确定其实际损失,考虑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结合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产品的性质、售价及商标的知名度、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蓝猫公司赔偿给的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为60000元。
综上,斐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登市秀嘉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2号、第88014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2号、第88014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