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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62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F001。

经营者:彭根利,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龙,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以下简称垚燚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11民初20963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生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垚燚饮品店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生根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生根公司为维护品牌发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垚燚饮品店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危害生根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金额明显过低。

垚燚饮品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请求驳回生根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1.垚燚饮品店无侵权恶意,由于垚燚一点点与一点点两个注册商标本身存在明显差别,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在使用时容易发生近似,但垚燚饮品店实际上是在合法使用垚燚一点点注册商标,没有攀附生根公司的恶意;

2.垚燚饮品店店铺装修使用的是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垚燚一点点外观,服务小票也叫垚燚一点点,消费者可以清楚知道其购买的是垚燚一点点饮品,并不会因店铺内点餐牌使用了一点点三个字就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垚燚饮品店因此提高的获利几乎可以忽略。

同时垚燚饮品店店铺附近并无一点点门店,所以对生根公司的影响就更加微小;

3.关于赔偿数额,首先生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其次即使垚燚饮品店使用垚燚一点点因使用不当存在商标侵权,结合其侵权的恶意程度,过错以及对生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判决赔偿2万元或以下属于较为合理的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963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店内灯箱、店内餐牌、饮料杯、点餐区牌、取餐区牌、电冰箱及店员服装等处使用侵犯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2300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垚燚饮品店负担300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难以确定垚燚饮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生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生根公司获得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时间、垚燚饮品店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再结合生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购买侵权商品及聘请律师等事实,酌情确定垚燚饮品店赔偿生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生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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