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32号 原告:季善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景浩,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沈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善真诉被告凌景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善真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凌景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3日,原告季善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善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善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善真负担。
原告季善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