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9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光头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妙智村莫家浜31号底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N459H。
经营者:宋卫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光头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