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少科,男,1976年3月7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少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劳颖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少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覃少科先后雇佣同案人吴某、张某、黄某、林某(均已判刑),在本市白云区新科上村永安街的无名工厂内,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miseenscène”和“BIODERMA”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
2019年3月18日,同案人吴某、张某、黄某、林某在上址被抓获,民警当场搜获印有“miseenscène”字样的橙色塑料空瓶5000只(70ml)、印有“BIODERMA”字样的透明无色塑料空瓶12000只(100ml)、印有“BIODERMA”字样的透明无色塑料空瓶7400只(500ml)、印有500ml“BIODERMA”字样的红色标签10000片、印有500ml“BIODERMA”字样的绿色标签4000片、印有100ml“BIODERMA”红色标签2000片、印有100ml“BIODERMA”字样的绿色标签1000片及印有500ml“BIODERMA”字样红色背标、印有500ml“BIODERMA”字样的绿色背标、印有100ml“BIODERMA”字样的红色背标、印有100ml“BIODERMA”字样的绿色背标、贴标机2台、移印机1台、丝印机1台等物品一批。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覃少科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覃少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覃少科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少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覃少科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惟被告人覃少科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少科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少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