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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康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287号
案件名称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康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康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87号原告: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1层101。

法定代表人:丁晓玥,业务总监。

被告:绍兴康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镇沃西大道220号(1、2幢)。

法定代表人:石康。

原告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康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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