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升达,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2018年11月16日先后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9)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升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文军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升达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马升达从潍坊昌乐郭光生处购买无商标的土壤调理剂,后冒充具有同样功能的北京施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完美无线商标土壤调理剂对外进行销售。
销售金额106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升达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升达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升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对马升达适用非监禁刑其居住的社区愿意协助监督、监管,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升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