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85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赵绍林。
被告: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瑞峰。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