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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852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85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赵绍林。

被告: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瑞峰。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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