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60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赵志亮,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