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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08号
案件名称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方帆保健食品营业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鱼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成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方帆保健食品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万科金色城市13-1号楼1、2单元1层5商户。

经营者:古芳芳。

上诉人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方帆保健食品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以与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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