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竹县郑佳林手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11724MA64GRDD1W。
经营者:郑桂林,女,住址:大竹县。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竹县郑佳林手机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川1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由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