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64号 原告:曾祥灿,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馨,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盛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龙山路龙山花园隔壁。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经理。
原告曾祥灿与被告福建盛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曾祥灿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祥灿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祥灿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0.5元,减半收取计6920.25元,由曾祥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