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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秀宏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97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秀宏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秀宏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9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9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秀宏电器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金谷园3号,注册号350821600087692。

经营者:肖秀宏。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秀宏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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