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栋101-1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龙飞锁具店,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建材市场C座一楼1号。
经营者:司金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龙飞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