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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勋与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8214号
案件名称黄俊勋与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俊勋;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214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马头岗大街1号金马大厦5018房。

法定代表人:冯程龙。

原告黄俊勋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499079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并赔偿原告共计3638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勋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821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俊勋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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