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214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马头岗大街1号金马大厦5018房。
法定代表人:冯程龙。
原告黄俊勋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499079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并赔偿原告共计3638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勋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821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俊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