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63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百德斯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
被告:杨超,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张雷诉被告佛山市百德斯特卫浴有限公司、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