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三期27栋114室。
经营者:龚慧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龚慧明银行存款8068元,现被执行人龚慧明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龚慧明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