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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宏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刑更477号
案件名称唐宏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宏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刑更477号罪犯唐宏伟,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1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宏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0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唐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宏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2033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233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27447.2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宏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犯尚未完全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

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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