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09号 原告:北京小罐凉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凯顺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小区22-1-102(中室)。
经营者:孙民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宁,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籍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涛,该公司法律与改革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民,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小罐凉茶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凯顺烟酒商店、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小罐凉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凉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凉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凉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