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61号原告:深圳市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盛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深圳市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盛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通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