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高新区百捷利超市,经营地址: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613号,实际经营地址:绵阳高新区火炬北段186号旁侧。
经营者:刘雄中。
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高新区百捷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于2020年3月25日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行为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