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存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娇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