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4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存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娇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毅明兴眼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