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769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鸿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宇萃里91-101-104。
经营者:房保需,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四令(系房保需之妻),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鸿食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鸿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