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2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下郭汉隆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区*******。
经营者:王桂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化州市下郭汉隆小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