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燕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山西际中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居住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山西际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燕明。
原审被告人王金梅,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山西际中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娄云峰,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山西际中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燕明、王金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娄云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渝011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山西际中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燕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金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娄云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五、被告单位山西际中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点八元、被告人娄云峰的违法所得四万二千四百六十元,予以追缴;
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3537”注册商品的胶鞋560件16双、假冒“3517”注册商标的胶鞋6件、假冒“3539”注册商标的胶鞋327件及鞋底、模具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王燕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燕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王燕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燕明撤回上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