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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执420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三期27栋114室。

经营者:龚慧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龚慧明银行存款8118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人天元区居家乐生活超市、龚慧明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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