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43号原告: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绣川路58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叶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磊,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胜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
法定代表人:肖宏毅。
原告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鸿胜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柯斯造纸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