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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强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刑终79号
案件名称罗开强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开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刑终7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开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高中文化,经营江西圣佳罗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剑阁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开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赣07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开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开强自2011年起经营制衣厂,因生意不景气,2017年起,被告人罗开强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亚玛公司许可,擅自将“ARC’TERYX”(始祖鸟商标)商标使用在其制作的裤子上并对外销售。

经查实,被告人罗开强销售给孙某的裤子货款金额为15.0150万元,销售给钱某的裤子货款金额为14.4215万元,合计29.4365万元。

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开强的制衣厂依法扣押印有“ARC’TERYX”商标的裤子共计1125条,以及被告人罗开强用于犯罪的手机二部。

当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罗开强到案,被告人罗开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物证:手机、合格证、裤子等;

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举报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价格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1、郑某1、谭某、李某2、郑某2、廖某、钟某、朱某、孙某、钱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开强的供述;

5.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搜查照片等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开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开强非法经营数额属于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罗开强用于犯罪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罗开强假冒“ARC’TERYX”商标的裤子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罗开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罗开强宣告缓刑已不致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建议对被告人罗开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查,被告人罗开强假冒注册商标持续时间长,非法经营数额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开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被告人罗开强犯罪所得29.43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罗开强用于犯罪的手机二部和扣押在案的假冒“ARC’TERYX”商标裤子共计1125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罗开强提出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开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罗开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罗开强要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罗开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并已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罚当其罪,上诉人的该点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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