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4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告:齐林强,1987年4月2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