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荔浦县蓝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滨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荔浦县蓝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