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93号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罗渡路以北。
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