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319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
法定代表人:JeremyAdrewHun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煊,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老兵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5U。
法定代表人:宋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老兵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