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执1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7863959M。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牛角村东阜公路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562931。
投资人:孙树彬。
被执行人:孙树彬,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孙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沙镇雅牛电器厂、孙树彬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3.67648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