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20号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昌宁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忠。
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诉被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七元,减半收取八千六百八十三元五角,由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