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95号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对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昆明怀德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冯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云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云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中“四、驳回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补正为“五、驳回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