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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义乌龙创尤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868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义乌龙创尤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义乌龙创尤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68号之一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33124322。

法定代表人:戴旭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晓辉,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龙翔路**用代码91330782MA2DBDHQ9A。

法定代表人:尤文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陈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01085923662400。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晚晴,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龙创尤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四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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