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851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钦,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万双,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树雄,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树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